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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就享有优先受偿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2/13 8:01:25 阅读:1498次 【字体:



  高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徐某高某分别借款2万元、4万元,因为经营亏损,导致借款到期后高某无法归还两人的借款。徐某高某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徐某先向法院起诉,案件先行处理,但是高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高某的案件还在诉讼阶段,但是高某起诉时申请对高某的车辆进行了诉讼保全。待高某的案件也进入执行阶段时,双方均要求对高某的工资进行扣划,同时高某提出因其在诉讼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所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在诉讼阶段已对该笔工资收入进行了保全,理应优先受偿。我国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民诉法第九十四条又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债权人利益之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来分配该笔执行款。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避免执行落空,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并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列,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显然,财产保全与是否能够优先受偿无关。
    二、现在大多数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切合法律设置财产保全的目的和初衷,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本案中高某要求优先受偿的理由是,其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只有以上几种权利可以优先受偿。因此申请诉讼保全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承认申请人对其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综上所述,章丘律师特别提醒大家,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保全的财产就得先偿还你的债权,而且对于多次保全的财产如果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的话,也没有先后顺序之分,而是根据执行比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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