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2005年开始便在某锻造厂工作,双方自2008年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份因各种原因刘某开始请假,单位刚开始还批准,后看刘某请假比较频繁便不予批准,直到2013年5月份刘某曾多次无故旷工,2013年6月份单位经研究约定将刘某除名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通知刘某。
2013年7月份刘某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劳动部门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经过审理后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单位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万元。
实践中有很多单位都存在类似的情况,那么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章丘律师结合法律及实践归纳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首先,单位对于单位员工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就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并让每位员工本人签字,第三对于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注意取证,第四解除时要及时通知劳动者。 |